颱風天,當然想到颱風假。一心不免e04……..
同事自嘲是悲情力鵬人,與其說是「悲情」倒不如說是「認命」來得貼切。
去年公司發佈需達到七級風,才可放颱風假之規定時,自己就曾就情、理面探討此規定的不合情理。
今天週末例休(非休颱風假),外面風大雨大。俗話說:雨天打孩子,閒著也是閒著。就以打發無聊的心情,從法律面談談公司這個颱風假的規定吧。
本來有關勞工放颱風假的規定,並沒有明確的法源。迄至98.6.19勞委會頒布修正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,才把颱風假列入,並於要點之第六條、第七條明定放假標準及給薪規定。
條文中明訂,若勞工因颱風假而未出勤,雇主對勞工不得有曠工、遲到,或事後強迫勞工補工、扣全勤及影響考績,甚至解僱等種種不利之處分;但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,有使勞工於颱風假出勤之必要時,更應給予適當協助,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。如勞工工作地、居住地或正常上(下)班必經途中,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,勞工得不出勤,當日工資如何給付,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;另外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,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,「宜」加給勞工工資。
可惜的勞委會的這個「宜」字,只是建議,並無強制力,端視雇主有無體恤勞工之良心了。
談到這裡,第一個癥結出現了,就是「給不給薪」。其實大部份的同仁(尤其是輪班者),即使是下刀子,他們都有不得不來上班的責任感(無奈感)。放不放假沒有實質的意義,給不給薪反而意義重大。這麼辛苦不為錢為什麼?
再談,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,雇主不得強迫勞動,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,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,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;若雇主以事假處理,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,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;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,例如: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,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。然而公司主事者,或有法務室同仁,真的不知道這些規定嗎?還是根本就想吃定這群善良的員工。
現在來到了第二個癥結點,就是要另行「抵假」問題。或許大多數的同仁積假過多,或特別假放不完,銷它一天,沒啥大不了,就是這種沒啥大不了的放任心態,註定了被吃定的宿命。
另外,公司行之有年的颱風假規定,豈能一個mail通知就更改。這關係勞工權益,需明訂於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。這些條文的修訂,均需徵得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,則需經過勞資會議通過,並呈報主管單位(縣府勞工局),始可實施。公司沒有工會、也從未聽過勞資會議。如是單方面的修改,您能接受嗎?
這是第三個癥結,公司明目張膽的吃定你。公司單方面修改規定,一切需要的程序付之闕如,如果還能呈報主管單位核准,那涉及的層面就更廣了。幹部向老闆靠,老闆向營利靠,政府向財團靠,我們還能靠誰呢?
我也知道,公務人員辦事會先看合不合法,私人公司就得先看老闆高不高興。混口飯吃,還得搖尾乞憐,實在夠可憐的。對那些迎逢拍馬的長官,偶會投於同情的眼神。您們辛苦了,百忙之中,還發明了「七級風」颱風假,真的有得「諾貝爾獎」的實力。
如果…..我是說如果…………..這個七級風颱風假只適用彰化廠區,或是台北公司比照公家機關,那我就真他馬的………………..
喂~阮卡細漢喔!歧視………(原文收錄於「我在力寶龍的日子102/07/13)
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:
http://www.taichung.gov.tw/ct.asp…
勞動基準法:
http://www.101lge.idv.tw/3data/g1.htm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