颱風天,當然想到颱風假。一心不免e04……..


同事自嘲是悲情力鵬人,與其說是「悲情」倒不如說是「認命」來得貼切。


去年公司發佈需達到七級風,才可放颱風假之規定時,自己就曾就情、理面探討此規定的不合情理。
今天週末例休(非休颱風假),外面風大雨大。俗話說:雨天打孩子,閒著也是閒著。就以打發無聊的心情,從法律面談談公司這個颱風假的規定吧。



本來有關勞工放颱風假的規定,並沒有明確的法源。迄至98.6.19勞委會頒布修正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,才把颱風假列入,並於要點之第六條、第七條明定放假標準及給薪規定。


條文中明訂,若勞工因颱風假而未出勤,雇主對勞工不得有曠工、遲到,或事後強迫勞工補工、扣全勤及影響考績,甚至解僱等種種不利之處分;但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,有使勞工於颱風假出勤之必要時,更應給予適當協助,如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。如勞工工作地、居住地或正常上(下)班必經途中,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,勞工得不出勤,當日工資如何給付,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;另外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,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,「宜」加給勞工工資。
可惜的勞委會的這個「宜」字,只是建議,並無強制力,端視雇主有無體恤勞工之良心了。


談到這裡,第一個癥結出現了,就是「給不給薪」。其實大部份的同仁(尤其是輪班者),即使是下刀子,他們都有不得不來上班的責任感(無奈感)。放不放假沒有實質的意義,給不給薪反而意義重大。這麼辛苦不為錢為什麼?


再談,勞工因遇颱風或不同意雇主要求而未出勤,雇主不得強迫勞動,亦不得視為曠工或要求請事假或其他假別,若雇主因颱風假扣發勞工全勤獎金,導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;若雇主以事假處理,則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,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;若雇主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,例如: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,雇主則涉嫌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。然而公司主事者,或有法務室同仁,真的不知道這些規定嗎?還是根本就想吃定這群善良的員工。


現在來到了第二個癥結點,就是要另行「抵假」問題。或許大多數的同仁積假過多,或特別假放不完,銷它一天,沒啥大不了,就是這種沒啥大不了的放任心態,註定了被吃定的宿命。


另外,公司行之有年的颱風假規定,豈能一個mail通知就更改。這關係勞工權益,需明訂於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。這些條文的修訂,均需徵得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,則需經過勞資會議通過,並呈報主管單位(縣府勞工局),始可實施。公司沒有工會、也從未聽過勞資會議。如是單方面的修改,您能接受嗎?


這是第三個癥結,公司明目張膽的吃定你。公司單方面修改規定,一切需要的程序付之闕如,如果還能呈報主管單位核准,那涉及的層面就更廣了。幹部向老闆靠,老闆向營利靠,政府向財團靠,我們還能靠誰呢?


我也知道,公務人員辦事會先看合不合法,私人公司就得先看老闆高不高興。混口飯吃,還得搖尾乞憐,實在夠可憐的。對那些迎逢拍馬的長官,偶會投於同情的眼神。您們辛苦了,百忙之中,還發明了「七級風」颱風假,真的有得「諾貝爾獎」的實力。


如果…..我是說如果…………..這個七級風颱風假只適用彰化廠區,或是台北公司比照公家機關,那我就真他馬的………………..


喂~阮卡細漢喔!歧視………(原文收錄於「我在力寶龍的日子102/07/13)


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:
http://www.taichung.gov.tw/ct.asp…


勞動基準法:
http://www.101lge.idv.tw/3data/g1.htm










未提供相片說明。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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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天兩夜的公司旅遊結束了。
好玩嗎?這是每年旅遊一回來,同事都會問的同樣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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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昨,倉管因出廠粒包過磅淨重,和其出貨單書寫之淨重不符,而遭客訴。


內銷粒包打印標示在出貨單上的淨重,乃實際貨重。倉管人員會以所使用的包材、棧板之不同,另計加重量,以手書標示,作為守衛過磅核對、放行之依據。是故,其標示者乃涉及對批號、包材、棧板等認知之專業。過磅者僅依照其標示,核對過磅重量無誤放行,或有疑義時,經過磅者會知倉管確認無誤後,經其同意後放行。


如是做法及工序已行之有年,有其合理性及正當性。偶有誤失,均在溝通協調下,理出無損及公司利益並不會徒增工作量的合理改善方法。



今次,卻以倉管不再計加重量,及手書標示實際淨重。另製作一張包材、棧板明細表。由過磅者以磅得淨重,並經勘測及依其分類明細計加後判定是否放行,作為處理方式。


本來,命令的形成,原就有一定的邏輯性,誰能做?誰該做?誰能負責?誰該負責?可以簡單地由其職務去分辨,您不可能叫一個書記去做機械操作的事,因為他的專業不足。如果真的叫他做了,出了差池,也不可能叫做負責,因為這本來就不是他能力可及或責任應及的。


或者說,每個職位的設計,首重功能性。守衛為把關,保全,對於應為倉管的工作,要做?實在也有能方不逮之愧;做了!也有負不了責的無奈。


我不知道這個命令是如形成的。但我了解法律上有所謂「責任分擔」,把自己本來就必須承擔的責任,推卸給第二者或其他人,以期減少因該事件產生應負的責任是也。不再書寫,是因怕又出錯,改由他人勘驗計量,因為不是我做的,即使錯了,也不是我錯了。那做錯的人,永遠是工作量最少的那個人?!


命令是共識的產物,我相信它絕不是關起門來一廂情願的自說自話,只是不曾詢問執行者其「可行性」如何?或從「合理性」去考量整件事必須改善的癥結在那?徒然讓人覺得就是有人想把「事情」丟出來而已。


寫到這裡,突然覺得:在法理學上有所謂的邏輯,原來不是放諸四海而準之。是因人而異?還是有人是非不明,或遭陷於不義,誤判而下錯命令?或者…….…..?實不敢多想,唉~那些都是我的長官啊!


只是人在屋簷下,不得不為五斗米折腰。或許以自己的高度,視野真的有限,所謂官大學問大,長官自有一番見地。卑微如是的我,明天命令來了,我也只有照做的份。唉~~










未提供相片說明。

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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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晨睡前電視壞了,感念其陪伴我多個日子,特親撰祭文一篇以為追悼



……………



  維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,謹以空口白話之儀,致祭於每日伴我入眠的電視靈前曰:
  嗟呼,與汝相逢,汝已老邁,仍伴我晨昏,雖偶鬧脾氣,時而失影,時而失聲,但也不虧職守,馬鷹九冏態,波多野結衣美倩,從不漏失。今晨爾突失聲失影,伴以火花黑煙,以璀璨告別寰宇。獨留我驚嚇與不捨。爾突潛蹤,吾優遊何以自適之。今憶汝德,開機即播,仁也;影聲反復,義也;晨昏相伴,禮也;選台不漏失,智也;頻道固定,信也。五德俱備,德望足式兮。今後將悵望不見,不敢言悲,杳杳音容,勢必取代。憐念阮囊,替汝受過。雞酒奠儀諒吾未備,鮮花素果愧亦從缺。冀汝一路好走,切莫返首,資源回收再生能源,啟汝來世。吾之感念未能盡表,僅以隻字片語鑒我微衷!
  嗚呼哀哉! 伏維尚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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