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昨,倉管因出廠粒包過磅淨重,和其出貨單書寫之淨重不符,而遭客訴。
內銷粒包打印標示在出貨單上的淨重,乃實際貨重。倉管人員會以所使用的包材、棧板之不同,另計加重量,以手書標示,作為守衛過磅核對、放行之依據。是故,其標示者乃涉及對批號、包材、棧板等認知之專業。過磅者僅依照其標示,核對過磅重量無誤放行,或有疑義時,經過磅者會知倉管確認無誤後,經其同意後放行。
如是做法及工序已行之有年,有其合理性及正當性。偶有誤失,均在溝通協調下,理出無損及公司利益並不會徒增工作量的合理改善方法。
今次,卻以倉管不再計加重量,及手書標示實際淨重。另製作一張包材、棧板明細表。由過磅者以磅得淨重,並經勘測及依其分類明細計加後判定是否放行,作為處理方式。
本來,命令的形成,原就有一定的邏輯性,誰能做?誰該做?誰能負責?誰該負責?可以簡單地由其職務去分辨,您不可能叫一個書記去做機械操作的事,因為他的專業不足。如果真的叫他做了,出了差池,也不可能叫做負責,因為這本來就不是他能力可及或責任應及的。
或者說,每個職位的設計,首重功能性。守衛為把關,保全,對於應為倉管的工作,要做?實在也有能方不逮之愧;做了!也有負不了責的無奈。
我不知道這個命令是如形成的。但我了解法律上有所謂「責任分擔」,把自己本來就必須承擔的責任,推卸給第二者或其他人,以期減少因該事件產生應負的責任是也。不再書寫,是因怕又出錯,改由他人勘驗計量,因為不是我做的,即使錯了,也不是我錯了。那做錯的人,永遠是工作量最少的那個人?!
命令是共識的產物,我相信它絕不是關起門來一廂情願的自說自話,只是不曾詢問執行者其「可行性」如何?或從「合理性」去考量整件事必須改善的癥結在那?徒然讓人覺得就是有人想把「事情」丟出來而已。
寫到這裡,突然覺得:在法理學上有所謂的邏輯,原來不是放諸四海而準之。是因人而異?還是有人是非不明,或遭陷於不義,誤判而下錯命令?或者…….…..?實不敢多想,唉~那些都是我的長官啊!
只是人在屋簷下,不得不為五斗米折腰。或許以自己的高度,視野真的有限,所謂官大學問大,長官自有一番見地。卑微如是的我,明天命令來了,我也只有照做的份。唉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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