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對外勞走了,臨別秋波,是去把道歉公告撕了。我在想,有一天我離開公司時,是否能有類似的作為?
這些天,陳小妹被這對外勞,搞得寢食不安。只因為舉發他們在宿舍生活區,生明火烤肉。及長時間半夜逗留男性禁止的女生宿舍。
此位男外勞在上班時間(夜班)由該員上班廠區(三區),開堆高機來女生宿舍(四樓)樓梯口逗留。時間已逾年,經多次反應,均未見管理者處理。此次於生活區明火烤肉,已違公共安全,為保命計,陳小妹再次反應。並對其逗留女生宿舍事,一併報請處理。
豈知,外勞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陳情,以公司無法提出其逗留女生宿舍錄影資料,否認是項行為。並要求陳小妹去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台中說明。結果當天號稱調解的菲國人,劈頭質問,妳晚上都不必睡覺的喔?為什麼只有妳會看到云云?最後要求陳小妹向該外勞道歉。在公司陪同的人事人員,不置可否下。陳小妹做了喪權辱國的行為了。
誇張的是,隔天公佈欄出現了這個公告,人事主管也公開道歉了。明火烤肉隻字未提,在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未提,在公告上未提。本來的公告沒中文,外勞撕了,重新公告補上了中文。措字遣詞沒有任何斟酌,就認錯而已。正是,警察捉到嫌疑犯,檢察官起訴,開庭後因證據不足而無罪。警察、檢察官是不是應該向涉嫌人道歉?馬的,法學素養就是這樣爾爾?
還有,一直規避明火烤肉事而不處理,是不是怕連坐?不都是國王人馬,有什麼好怕的?
這段時間這對外勞,每日在陳小妹路過的地方,用身體為路障以動作、目光、眼神,讓她心生恐懼。你們有作為嗎?
公司送走外勞當天,碰巧遇到了仲介。只跟他報怨這種外勞,讓我們心生恐懼,他即拉高聲調說,這你找你們人事主管說;你找我們老闆說。一付盛氣凌人的樣子,果然是御用廠商。
只是你們有你們的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,我們有我們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。看誰厲害!
其實,我的最後底線是外勞離開,既然他們走了,是不是該選擇釋懷了?
我孬了........
而..
陳小妹委屈了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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